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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产] 建筑企业拆除临时建筑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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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03: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建造临时建 筑物已经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请问项目完工拆除时进项税额是否 需要转出?
01 答复
答:拆除工地临时建筑物,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02 引用税法条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 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 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03总局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5 月 12 日发布的“营改增”政策解答,第三个问题“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答复中明确,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 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 损失的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 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 属于上述情形。

04 总结
因此,你公司拆除工地临时建筑物,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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