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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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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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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97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22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2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附件: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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