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联丢失销货单位是否可以补开?
[案例]1300056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对丢失发票联是否可补开票,如何缴税未作相应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