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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市税函〔201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04.314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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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南市税函〔2019〕6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市税函〔201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04.314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发文日期: 2019-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04.314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南市税函〔201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04.314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南市税函〔2019〕65号
  全文有效
  2019.6.27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南宁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04.31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南工信函〔2019〕244号)要求,我局作为《关于扶持我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的协办单位,目前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针对委员所提出“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政策到期是否顺延……建议政府抓紧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一)款“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市级税务部门依法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局对内已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外通过南宁市政府、南宁市人大等部门书面建议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包括“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等内容,届时我局将依据正式文件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针对委员所提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政策到期是否顺延……建议政府抓紧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定,市级税务部门依法无权决定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者免征。
  由于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依托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对内已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外通过南宁市政府、南宁市人大等部门书面建议延续北部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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