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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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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9.7.26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2010年5月21日 南地税发〔2010〕100号
2 关于明确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28日 南地税发〔2010〕145号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条款
1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6年7月21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 第二条第(二)项:如遇政策调整,已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后续发生的销售收入,按签订销售合同当期所执行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7年6月29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修改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适用于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附件4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二次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房产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
  三、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适用于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五、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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