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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6]6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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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108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函[2006]68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6]6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6]6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将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同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一道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税函[2006]416号)两个文件中已对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作出总体部署,要认真学习和全面正确理解精神实质,明确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信息登记任务。为节省人力物力、方便纳税人和提高工作效率,信息登记工作不单独进行,而要同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一道进行。具体要求是:一道进行动员部署、宣传辅导、检查督促和验收总结;一道进行有关材料的印制、发放、受理、审核和汇总上报;一道按照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和程序安排信息登记工作。
  二、统一表格样式和内容
  为扩大税源数据信息量,省局对总局印制的表格样式和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栏次和内容,同时将总局两个文件中所列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表格进行了归并。各地要使用省局调整后的表格样式,填好相关内容,进行初始登记。由地税部门完成的有《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汇总表》(附件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附件2)、《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汇总表》(附件3);由纳税人填写的有《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4)。为适应对税源实行动态管理的需要,纳税人房产原值、土地面积、车船数量等信息数据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动的次月,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对《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进行变更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变动后的情况,进行信息数据更新。统一表格的样式纳入JTAIS,JTAIS的修订由省局组织完成。
  三、落实责任,明确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征管部门侧重负责表格印制、发放、受理、初审。税政部门负责信息上报前的审核、汇总和有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及时报送信息。要充分利用税源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及时发现征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信息数据汇总任务完成后,各地要将信息数据在12月15日前,通过FTP方式及时传输到省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附件:1、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汇总表(略)
  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略)
  3、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汇总表(略)
  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docx.docx&id=791295&t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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