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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税联发[1994]3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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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税联发[1994]31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税联发[1994]3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3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3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稽查大队、东鹏印刷厂:
  根据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559号文《关于销售电力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解决深圳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所属单位和农电公司等水电代销单位的代销管理业务使用发票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局印制的“广东省深圳市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属专业普通发票,有百位、千位、万位三种版本,见附件),从1994年12月1日开始启用。
  二、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使用范围:深圳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所属单位供应给消费者(不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者)的水电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其他费用;农电公司等单位为深圳市供电局代销电力和管理的业务费收入;工业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处、服务公司、街道、乡村等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从事水电代销管理的服务性收入。
  三、发票的供应与管理:各水电供应、经销、代销、管理的单位,按税务登记管理范围供应发票,并由供应发票的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凡是用票量特别大,需申请自印发票的,在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审核后,一律报市局发票处审批。
  四、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式样、联次、防伪标志:式样,票头监制机关印章 以及字轨号码的排列方法见附件;联次分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报查联。纸张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专用纸印制(原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纸),不套印底纹,待专用纸用完后,才使用现在的普通发票用纸。
  五、水电代稍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启用后,其他水电票据(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启用即日起一律作废。各水电供应、经销、代销、管理单位如再使用本单位印制收款收据者,一经查获,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最高限额予以处罚,以杜绝非法票据代替发票的违章 行为。
  六、各税务分局按分配表的发票数量,于1994年11月20日前到市东鹏印刷厂领取,并认真做好发票的供应、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同时做好打击假发票的工作,减少违法分子利用假发票偷、逃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
  业务联系人:李坚定电话:5582144、556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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