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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 粤府办[1994]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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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政府
文件编号: 粤府办[1994]63号
文件名: 广东省政府 粤府办[1994]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4]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4]6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今年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的流转税制度,推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运行机制。半年多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为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近来在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上出现了不少问题,不法分子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利用发票非法牟取暴利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和个人,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个别税务人员有章不循,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开了方便之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国家收入大量流失。为了强化发票管理,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特请示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把发票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对本地区发生的利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公安、检察、法院、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审计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议公、检、法机关加强对发票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在逃犯罪分子尽快缉拿归案;对伪造、倒卖、虚开、代开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重大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端正经营思想,增强法纪观念。纳税户要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隐瞒营业收入。凡违反规定为他人虚开、代开发票及开出“大头小尾”发票进行偷骗税的企业和个人,除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收回发票,并停止供应发票,其经营所需的发票,逐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一是任何出口企业都不允许经营“四自”(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即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业务,凡再出现经营“四自”、“三不见”业务造成骗税的,一切责任由出口企业承担,一律按骗税行为处理。二是外贸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退税有关凭证的审核,特别是对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要从货物流转、资金支付、财务帐册等环节进行审核,未审核清楚之前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如发现有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立案调查。凡有意使用虚假专用发票作退税凭证申报出口退税的,一律按骗税行为处理。已骗取出口退税的,除追补所骗税款外,还要按征管法规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半年。三是结合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今年以来的出口退税情况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四、依靠现代化技术,加快建立我省计算机稽核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广运用计算机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建立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并加快普及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开票机的做法。发票管理工作要从事后稽核转为事前监控,使我省发票管理工作尽快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税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发票管理机构和有关的管理制度,从发票的运输、发放、保管、使用、核销、审核、检查、抵扣等环节实行严密的管理。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供应对象和供应数量。对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一律不得供应专用发票。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要进行整改。在整改期内,专用发票由企业领用,由税务机关代管,企业用票时,在税务机关直接监控下填开使用。对大额专用发票,也可视情况实行由税务机关代管的办法。要开展经常性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严格审查企业的进项税额,未检查清楚一律不得予以抵扣税款。要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严明纪律,坚决抵制各种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对执法违法的税务人员要从严处理。
  六、宣传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有关法律规定,宣传如何正确使用或辨别真假发票。对一些典型案件要曝光。要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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