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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1995]29号 中央在珠海经济特区办的企业及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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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1995]29号
文件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1995]29号 中央在珠海经济特区办的企业及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归属问题
发文日期: 1995-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央在珠海经济特区办的企业及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归属问题
珠地税发[1995]29号


  中央在珠海经济特区办的企业及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归属问题
  珠地税发[1995]2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22日
  对中央在珠海经济特区办的企业及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归属问题,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2号《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字第115号文和[88]财税字第040号文规定:“除特区的国有银行外,特区内联企企业、内资独资企业,不论组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因此,除金融、保险企业外,在珠海特区范围内的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事业的所得税,一律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机构按15%的税率计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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