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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5]7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洁》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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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5]7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5]7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洁》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洁》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7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洁》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7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70号)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各级地方税务局在编、在册的干部、职工、助职员一律核发税务检查证;勤杂人员、代征员不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关于税务检查证的编号方洁
  1.各中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含税务稽查分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的编号统一由市局编制;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的编号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编制。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由省局统一编号。
  2.税务检查证的编号由字轨加七位数字组成。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证的字轨统一为"粤地税".七位数字中,第1、2位数为地级市局的编码;第3、4位数为县(县级市、区)局的编码。各级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第5、6、7位数为持证人员的顺序号。例如,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各分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的编号为:粤地税O200001.该市曲江县地方税务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的编号为:粤地税0221001.由于东莞、中山两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其税务检查证编号第3、4位数为00,如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的编号为:粤地税1900O01.
  3.省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稽查分局和直属分局税务检查证的编号,第1至第4位数为4400;第5、6、7位数为持证人员顺序号。如省地方税务局第1号检查证编号为:粤地税4400001.关于税务检查证内容的填写1.税务检查证内容均应使用电脑打印。2."工作单位"栏应填上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名称;地级市所属分局税务证应填上该分局名称。3."发证日期"统一为:1995年7月1日。以后补发的按补发日期填写。
  4.税务检查证统一贴持证人的免冠小一寸彩色着装照片。
  四、关于税务检查证的核发程序税务检查证由省局统一制作、发放(深圳市除外)和管理。
  1.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四月中旬以市局为单位统一向省局领证,然后分发给所属地方税务局。
  2.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收到税务检查证后,按照要求进行统一编号,造册登记(登记册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市局,一份送省局),正确填写有关内容并贴好照片,经审核无误后,统一由市局将登记册和税务检查证上报省局审核盖章 、过塑。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经省地方税务局加盖印章 过塑后,通过市地方税务局层发给所属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间启用新证件,同时将原税务检查证回收缴销。
  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0号文中所说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的式样和印制、使用办法仍按(89)国税征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现经国税征函发[1995]1号文校正,应为:“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的式样,请按国税发[1993]1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印制和使用办法仍按(89)国税征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国税发[1994]270号)(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1994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4]27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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