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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5]12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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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5]125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5]12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5-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12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12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5月3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3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已由市统一审核办理,并发放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5月1日起,主管分局可给持有《登记证》的企业发放《证明单》,并按规定建立领用、核销制度。对还未办理认定《登记证》的企业,除不能发给《证明单》外,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按《征管法》第37条予以处罚。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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