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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5]1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停止原政策性减免税行业和企业税款缓征入库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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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5]166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5]1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停止原政策性减免税行业和企业税款缓征入库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停止原政策性减免税行业和企业税款缓征入库的紧急通知
深国税发[1995]1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停止原政策性减免税行业和企业税款缓征入库的紧急通知
  深国税发[1995]166号
  1995年5月23日
  各分局:
  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原政策性减免税行业和企业税款缓征入库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发[1995]133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通知中有关纠正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征税款的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纳税申请,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原省税务局粤税函[1994]80号通知第五点中有关对原政策性减免税行业和企业的税款缓征规定即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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