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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5]33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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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5]33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5]33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3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34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25日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28号)的要求,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市局要求各分局必须在每月5日前填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见附件2)并附简要说明报市局流转税处。各分局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期上报。
  附件:(略)
  1.国税明电[1995]028号通知
  2.《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项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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