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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5]33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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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5]336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5]33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3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3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453号)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于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凡设在我市范围内的,对其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仍按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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