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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粤国税办发[1996]013号 关于对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补充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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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 粤国税办发[1996]01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粤国税办发[1996]013号 关于对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补充解释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对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补充解释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1996]013号


  关于对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补充解释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1996]01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2月7日
  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5]248号)中第二点“党校所办企业减 免企业所得税的审定维持现状由主管地方财政、税务机关负责”所称“党校所办企业”是指省以下党校所办企业,中央党校在我省所办的国有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定由主管国家税 务机关负责。
  请知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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