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违章处罚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1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违章处罚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115号
全文有效
登记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对税务登记的管理,避免税务登记违章 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 和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并经市局有关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税务登记违章 处罚实行量化管理,现就有关税务登记违章 处罚标准通知如下:
一、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含注册登记)、或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含注册登记)
的,个体工商户每逾期一天罚款20元,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高于10,000元;其余企事业单位每逾期一天罚款30元,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高于10,000元。遇有特殊情况须免罚款的,按市局有关税务违章 处理审批权限执行。
二、市局电脑中心应尽快编制电脑程序,保障税务登记分局和宝安、龙岗分局登记科使用。
三、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违章 处罚的量化标准,适用于税务登记机关和征收、检(稽)查分局(所)按各自征管范围查处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税务违章 处罚。
四、此通知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和电脑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