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62
  • Tax100会员 32622
查看: 710|回复: 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函[199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发票印章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3 13: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函[1996]9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函[199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发票印章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发票印章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函[199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发票印章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函[1996]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2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部分地方的同志反映有些购货单位拒收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个别税务机关也规定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税款,这此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都是可以的,是有效的,各地不得拒收。另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国家税务总局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从今年四月一日起至年底,所有纳税人要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编排新的纳税登记号,请各地暂停按粤国税发[1995]407号文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以免造成浪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