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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6]9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代码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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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6]9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6]9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代码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代码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1996]9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代码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1996]9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人统一代码的编制问题,下发了《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65号),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此外,总局信息中心对代码编制中涉及软件的有关事宜也作了明确。为进一步做好纳税人统一代码的编制工作,保证我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总局有关规定的精神,经研究,省局对纳税人统一代码的编制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规定应领取全国统一代码证书而未颂取的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办理开业登记,或者在本次换证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受理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粤地税发[1996]92号文件规定,实行“先登记,后发证”。同时,应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递送全国统一格式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见附件)。并责令纳税人限期领取证书,限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不变;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统一代码同时终止使用。但是,其中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县以上(含县)主管税务机关的,其统一代码的前6位行政区划码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赋予,后9位国标码不变。
  三、考虑到新旧代码的衔接问题和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各地在调整电脑软件时,原纳税人代码暂时保留,但打印证件时无需在税务登记证(含正副本)上反映。原代码的废止时间由省局另行通知。
  四、对外国个人使用的纳税人统一代码中涉及的国别代码,应使用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59-94)中的3位数字码:各地如有需要。可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
  五、调整软件和打印证件时,为解决9位国标码加挂行政区划代码与15位身份证码长度不同的问题,对9位国标码中前8位主体码与最后1位校验码之间的连字符“-”予以省略。对国别加护照码长度不足15位的,在后面加空白。
  附件:《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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