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6]24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6]249号
全文有效
登记分局、宝安、龙岗税务分局、电脑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和省地税局粤地税发[1996]98号《关于纳税人统一代码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发放的居民身份证。凡未能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提供。凡丢失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税务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对于既没有居民身份证又没有临时居民身份证的个体工商户,各登记机关应实行“先登记、后发证”,即先发放税务登记表给纳税人填写,待其取得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再发给税务登记证。
二、对外国个人使用的纳税人统一代码中涉及的国别代码,应使用技术监督部门编制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59-94)中的3位数字码。
三、市局电脑中心应做好纳税人统一代码软件的编制工作,特别是外国个人纳税人统一代码的软件编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