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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函[1996]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市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72号代表议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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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函[1996]17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函[1996]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市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72号代表议案的答复
发文日期: 1996-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市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72号代表议案的答复
深地税函[1996]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市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72号代表议案的答复
  深地税函[1996]17号
  全文有效
  郑锦辉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适当减免合作股份公司税收、地价的议案收悉,其中第一个问题是关系到税收方面的问题,我们立即作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自1994年1月我国实施新的工商税制后,国务院已将原赋予税务部门对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收权力全部收回,深圳特区税务部门同样无权对企业特殊减免税收,因此,我局无法对议案中的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作税收方面的特殊照顾。
  二、深圳特区的税收优惠措施与内地比较仍然较多,其特点是按深圳特区的产业政策实施税收优惠,如上述公司的经营项目符合特区产业政策要求,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具体内容较多,欢迎您们前来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或当地税务分局咨询,我们将给予详尽解答。
  感谢您们关心支持我市的税收工作。
  联系人:钟惠坡联系电话:333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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