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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6]27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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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6]279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6]27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27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27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5月28日
  登记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深国税告[1996]4号已于5月27日起连续4天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上刊登,告知纳税人有关换证事项。另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使用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登记表,不另外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的结构说明及我市6位国际行政区域码见附件。
  罗湖、沙头角征收分局辖区内的纳税人,统一使用罗湖区的国际行政区域码;南山、蛇口征收分局辖区内的纳税人,统一使用南山区的国际行政区域统一纳税人识别号举例:
  单位名称:深圳市技术监督局
  组织机构代码:007551999
  则基统一纳税人识别号为(表略)
  三、 税务登记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换证申请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予以换发;当场换发有困难的,应于限期内给予换发。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正材料后给予换发。
  四、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登记机关应作为税务登记违章处理。其它各分局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换证的。应通知其到相应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同时书面通报给相应税务登记机关。
  五、税务登记机关在审核纳税人资料时,如发现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购销等方面有违章或违法情况的,应通知纳税人限期到相应分局接受处理,同时书面通报相应分局。待纳税人接受处理后,方给予办理换证手续。
  六、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电脑打印。副本数量按需要发放,但最多不得超过五本。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表、镜框均由市局统一配套提供,分局不得自行印制。
  七、发新证后,所有的旧证上都须盖上“深圳国税已换证,此证作废”字样的条形章(此章由各税务登记机关自行印制)。旧证的正本由税务登记机关换发新证的当时收回;副本交由纳税人到征收分局办理“一般纳税人”、“发票购领”、“申报表购领”等认证手续。
  八、这次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我局征管改革以来的一项重要的征管基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故各税务登记机关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尤其是要宣传和解释此次换证的必要性和识别号使用等方面的问题。
  各税务登记机关对此次换证工作要做到准确细致,力求将原有资料错漏的地方校正过来,以解决长期以来纳税人资料不全和不准确的问题。
  附件:(略)
  1、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2、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说明
  3、主要国家、地区及国内各省市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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