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紧急通告
深地税告[1996]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紧急通告
深地税告[1996]5号
全文有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深地税告[1996]3号)发布后,部分纳税人仍未按规定时限到市地税局登记机关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紧急通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含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地方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1996年6月30日前,内资企业和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学校等单位必须在1996年8月3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深分支机构必须在1996年9月30日前到市地税局登记机关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凡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申请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罚,查出应办证而未办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税收法规从重予以处罚。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税务登记机关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分局八封岭工业区八卦四路1号咨询电话:2428711、2415256宝安税务分局税务登记科宝安区新城前进路税务大楼咨询电话:7781087、7788405龙岗税务分局税务登记科龙岗区龙岗镇南联深龙大道旁咨询电话:4808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