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要求在企业清算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款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5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要求在企业清算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款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5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3日
各检查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工商函[1996]78号《关于要求在企业清算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款的函》转发给你们,市局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接到市工商局企业清算组的书面通知后,在3日内将清算通知转给有关检查分局。
二、有关检查分局自接到清算通知起7日内,查清该企业应缴税款和罚款,以及应缴销的发票,并与市工商局清算组联系,将企业应清算税款情况书面报告市工商局清算组,同时抄送市局及有关征收分局。
三、各征收分局接到市局通知或检查分局要求提供发票管理情况时,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清理和通知检查分局或派员配合检查分局清理应缴交的发票,由检查分局统一向清算组联系一切清算事宜。
四、各检查分局都必须认真做好清算企业税款的检查清算工作,以保证清算组在清偿债务时优先清偿税款,确保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