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6]119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6]11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1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6]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店、餐馆及饮食店、餐馆门口设置专柜经营的(如专柜是另行领取营业执照经营的除外),应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