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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6]42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申报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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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6]423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6]42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申报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申报表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42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申报表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423号
  全文有效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1996年上半年,市局共印制各种纳税申报表42万本,总共420万元,下半年又印制38本,共380万元,两次共计800万元,全部免费供应给纳税人,超出预算约三分之一。为减少浪费,降低税收成本;同时,据各征收分局反映,纳税人在领用申报表时,不注意节约,造成很大浪费。根据深地税发[1996]143号文第十四条 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在保证纳税人足够用量的情况下,对纳税人多领用的综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表进行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应保证纳税人每月申报表的正常需要量,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领取,每半年一本,免费供应。纳税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多领用时,按印刷工本费每本8元收取成本费(实际成本每本10元,主要目的是控制纳税人减少浪费),各有关单位不准扩大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2、各有关分局收取成本费,主要是用于补助印制费和分局运输管理费用,不得挪他用。市局收入部分留作周转金和补助印制费。
  3、对多领用的纳税申报表收费时间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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