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48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482号
全文有效
1996-08-21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9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意见如下:
一、各有关分局对盖有“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二、我市国家税务局牵头负责本地区进口自用物资的后续监督工作,各有关分局要主动与海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特区内各有关单位对自用物资的进口、储存、使用、销售等情况,应单独建立帐册,并每季度向各有关分局上报。各有关分局(也可会同海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并核对相关帐册和实物,如发现有违反规定,倒买倒卖或挪用自用物资的,除不予返还已征收的进口税款或及时追回所退税款、取消其进口自用物资的资格外,还要按税收征管法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市的自用物资的具体监管办法.待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正式下达《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监督办法》后再制定下发执行。
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