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给予邮电通信建设优惠政策的批复
粤府函[1996]2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给予邮电通信建设优惠政策的批复
粤府函[1996]24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9日
省经委、邮电局:
省邮电局粤邮[1996]27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九五”期间对我省邮电通信建设继续予以优惠政策扶持。批复如下:
一、继续对农村电话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话养话政策,农村电话收支差额全留,所得税先征后返还。
二、继续征收通信建设基金,但要照章缴纳营业税。
三、对移动通信企业按33%征收所得税后,将其中15%的所得税作为省财政对通信事业的投入,并纳入省投资管理范围。
四、省给予邮电扶持政策所得资金,是我省对邮电通信建设的投入。其运作应纳入省投资管理,具体方案,请省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话加收附加费问题,暂缓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