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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函[1996]2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给予邮电通信建设优惠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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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粤府函[1996]249号
文件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函[1996]2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给予邮电通信建设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给予邮电通信建设优惠政策的批复
粤府函[1996]2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给予邮电通信建设优惠政策的批复
  粤府函[1996]24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9日
  省经委、邮电局:
  省邮电局粤邮[1996]27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九五”期间对我省邮电通信建设继续予以优惠政策扶持。批复如下:
  一、继续对农村电话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话养话政策,农村电话收支差额全留,所得税先征后返还。
  二、继续征收通信建设基金,但要照章缴纳营业税。
  三、对移动通信企业按33%征收所得税后,将其中15%的所得税作为省财政对通信事业的投入,并纳入省投资管理范围。
  四、省给予邮电扶持政策所得资金,是我省对邮电通信建设的投入。其运作应纳入省投资管理,具体方案,请省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话加收附加费问题,暂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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