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6]56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6]56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深地税发(1995)496号]下发后,各分局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自印发票的企业“发票年使用量比较大”的量化问题。为减少各征收分局(征收所)门前供票的负担,有利于自印发票的控管,决定将“发票年使用量比较大”统一量化为:发票年使用量必须达500本以上(除特殊票种外)。
二、关于企业申请印制定额发票的问题。根据市政府治理乱收费的精神,为减少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市局决定企业申请印制定额发票必须附上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票准文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