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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1996]16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镇(区)文化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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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发[1996]164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1996]16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镇(区)文化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镇(区)文化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6]16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镇(区)文化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6]164号
  全文有效
  1996-10-15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近年来,我市许多镇(区)文化站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镇(区)政府的支持下,为弥补文化站经费不足,引进市场机制,以经补文,多业助文,开展多种经营,使我市镇(区)文化站的经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活跃了我市文化市扬。
  对我市文化站从事的多种经营项目,目前在营业税征收方面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部门分局没有严格依法征税,出现了执法尺度不一,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税负公平、平等竞争。为有利于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能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局经研究,现对我市镇(区)的文化站经营上述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有提供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并取得收入的都须依章缴纳营业税。
  (一)、经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项目的征税问题
  1、影剧院、戏院、录像投影室(场)、音像中心、流动电影队的放映录像收入均属“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征税范围,应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
  2、戏院、影剧院邀请文艺表演团体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或门票分成收入应依“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征税。对邀请境内外歌星、歌舞团前来演出,由戏院、影剧院代售门票的,歌星、歌舞团所取得的门票分成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由售票单位代扣代缴。
  3、粤剧团、文艺演出队的演出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表演”税目,依3%税率计征营业税。
  4、书法绘画、摄影、文学创作、舞蹈等协会举办的培训讲座、演讲、报告会以及租借他人场地举办的展览业务等所取得的收入应接“文化体育业——文化业——其他文化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5、公园门票收入(但不包括公固内举办游艺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属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收入,比照“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依3%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经营属于“服务业”税目项目的征税问题
  1、酒店、招待所提供的饮食、住宿服务收入应分别接“服务业——饮食业”税目和“服务业——旅店业”税目,均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
  2、出租铺位、厂房、商住楼、写字楼、停车场、停车位、仓库等的租金收人及音像市场《中心》出租的音像带、碟或器材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戏院、影剧院为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提供场地取得的租金均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3、在文化站出版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广告取得的广告费收入或设立广告公司,从事广告的设计制作以及受托代理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费收入,均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4、桑拿按摩中心提供桑拿按摩服务收入应接“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5、图书馆为读者提供复印、资料、录音、录像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三)、卡拉0K歌舞厅、桌球、保龄球场、麻将室、电子游戏机室、儿童游乐场所取得的收入均属“娱乐业”的征税范围,应按“娱乐业”税目依10%税率计征营业税。
  (四)、镇(区)文化站经营的项目除前述的三类外,还经营《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其他应征营业税的项目,则应依其他有关税目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税。
  二、有关纳税人问题
  1、镇(区)文化站自行经营上述项目的,则镇(区)文化站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上述第一点规定缴纳营业税。
  2、对于文化站的经营项目是由他人(包括本单位职工)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则承包者或承租者为所经营项目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对于文化站向承包经营者收取的承包费或管理费应接“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向承租者收取经营租赁费,则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镇(区)的文化站经营不同税目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减免税优惠
  1、文化站属下的书法、绘画、美术、摄影、盆景协会在自己的场所内举办的英术、书法、绘画、文物展览等文化活动,其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2、文化站开办的图书馆(室)取得借书证收入,借书证的押金收入,可比照图书馆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文化站属下有关协会在举办美术、书法、绘画、摄影展览中,美术、书法、绘画、摄影作者个人出售其作品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五、镇(区)的文化站经营的酒店、招待所提供的饮食、住宿、卡拉0K歌舞厅、桑拿按摩中心,取得的各项租金收人,取得的广告业务收入,承包费或管理费收入应分别使用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东莞市饮食旅业服务定额发票》、 《广东省东莞市租赁业定额发票》和《广东省东党市其他服务业定额发票》。
  六、对文化站从事的饮食、旅业、卡拉0K歌舞厅、桑拿按摩及保龄球等项回,应根据经营单位的会计核算的,完善程度,分别采用“查帐计征”、 “发票加定额”、“定额加发票”三种征收方式计算征税。
  对经营录像投影室,不能查帐计征的,则按照各录像放映室的规模,由各地税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能低于市局规定的最低营业额,最低月营业额的核定为:每座位核定月营业收入额×座位数,其中:普通型(没有空调装置)每个座位月营业额为40元,豪华型(有空调装置的)每个座位月营业收入额为70元。
  七、各税务分局应加强对文化站所经营项目日税收征管,进行一次全面的纳税检查,凡未按规定征税的应坚决纠正。
  另外,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有经营上述项目的,应比照上述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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