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1996]623号
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1996]62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16日
市财政、地方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后,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为做好我市先征后返还的预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先征后返还的范围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后,凡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发文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可实行先征后返还的企业及项目适用本规定。
二、先征后返还的原则
(一)凡符合享受先征后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先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各项税款,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办理财政返还。
(二)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所返还的收入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属于省与市、区、县级市共享收入,由省财和市、区、县级市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属于市本级固定收入,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三)先征后返还的审批工作由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共同负责。
(四)企业对财政返还的税款,应按财政部、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实行专款专用。
三、先征后返还的审批权限
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收入划分范围,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列支返还,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列支返还由我市财政部门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属于省与市区、县级市共享收入的列支返还,省分成收入(即40%部分)由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我市分成收入(即60%部分),属市本级收入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属区、县级市收入,委托区、县级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属于我市固定收入,由同级财政局审核批准。
四、先征后返还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中央收入、中央与市共享收入(即消费税、增值税)的先征后返还,按照财政部[94]财预字55号文的有关定办理。增值税25%部分的先征后返还的申报、审批程序市固定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省级固定收入的列支返还,由申请企业填报“先征后还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申请返还税款的缴款书原件送经管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随同填报的“省级固定收人列支返还统计表”一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并由财政部门将统计表进行汇总,每月集中报我局预算处,再由预算处汇总转报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批准后再由市财政局列支返还给申请企业。
(三)省与市、区、县级市共享收入的列支返还,由申请企业填报“先征后返还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申请返还税款的缴款书原件,送经管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随同填报的“省与市、区、县级市共享收入列支返还统计表”,一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属我市、区、县市分成收入(即60%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通过列支返还给企业;对属省分成收入(即40%部分),按省级固定收入审批程序办理。
(四)市本级固定收入的列支返还,由申请企业填报“先征后返还申报表”一式3份,并随同填报市财政局印制的“广州市企业优惠所得预拨审批表”(另发),及申请返还税款的缴款书原件,送经管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由地方税务部门填报“市、区、县级市固定收入先征后返还统计表”,并随同企业填报的“先征后返还申报表”送我局经管业务处复审。
经管业务处对“先征后返还申报表”和“市、区、县级市固定收入先征后返还统计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随同由经管业务处按预算科目规定开具的列支返还拨款书,送预算处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预算处将应返还税款拨付给企业。
企业申报先征后返还,原则半年办理一次,经管地方税务部门对已申请办理先征后返还的企业的缴款书原件应注明“已审核上报”字样。
五、先征后返还预算科目的处理
为了及时掌握各单位财政列支返还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每月与国库核对帐目,并从今年10月份起填报“财政收入退库及列支返还月报表”,随“财政预算收支月报表”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处。
财政列支返还的预算科目根据资金用途确定。属拨补工业企业流动资本,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流动资金类”中第 110款“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中列支;对其他企业的财政返还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类”中有关款列支。
属区、县级市固定收入的先征后返还,由各地结合中央、省和我市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