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旧版统一发票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56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旧版统一发票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568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为使发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换版工作的统一布置,市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主要特征从1995年4月1日起,我局已陆续开始启用新版发票。新版发票票头套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监制章 ,采用白色防伪纸印刷;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号码;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在发票联印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字样(定额发票除外)和税徽标志的暗记。
二、旧版发票的特征旧版发票是指1993年1月1日启用的采用黄色底纹纸印制的发票以及发票票头套印“深圳市税务局监制”发票监制章 的发票。
三、换版办法
1、各分局库存的旧版发票对外供应到10月底止,各基层供票单位应将旧版发票分类清点、包装,并填写《旧版发票统计表》(见附表),于11月10日前报市局发票处(发票销毁时间另行通知)。
2、纳税人已领购的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1997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用票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缴销空白旧版发票的时间,各分局应根据用票户填写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以旧换新申报表》的数字,认真清查,通过电脑进行验销,并对经核查的空白发票作切角处理,然后交用票户保管。
3、为做好本次发票的换版工作,各分局应及时根据各自库存发票情况,到市局调拨所需发票。发票换版期间要增加发票供应窗口工作人员,以保证新版发票的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