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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6]2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发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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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1996]24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1996]2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发票”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6-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发票”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6]2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发票”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6]244号
  全文有效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印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的函》(粤社保函[1996]169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同意由你局统一印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发票",(票样见附件)发给各征收单位征收基金时使用,本发票为电脑打印式,套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到我局指定的广州市新华印刷厂印制。其他有关事项请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整理规定》办理。
  此复。
  附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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