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7〕1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7〕14号
全文有效
1997/1/14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6〕299号《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局,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粤地税发〔1996〕299号文中第一点所称建制镇的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即包括了镇政府所在地以及镇辖下的农村管理区。因此,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市各镇(包括所属农村管理区)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市政府东府〔1991〕21号文的精神,市区范围(包括莞城镇、附城区、篁村区、万江区所属的农村管理区)一律按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沙角电厂、东莞糖厂、石龙木材厂、塘厦省水电三局工矿区,按其所在镇区适用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