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52
  • Tax100会员 32632
查看: 498|回复: 0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1997〕1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3 13: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发〔1997〕14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1997〕1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7〕1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7〕14号
  全文有效
  1997/1/14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6〕299号《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局,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粤地税发〔1996〕299号文中第一点所称建制镇的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即包括了镇政府所在地以及镇辖下的农村管理区。因此,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市各镇(包括所属农村管理区)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市政府东府〔1991〕21号文的精神,市区范围(包括莞城镇、附城区、篁村区、万江区所属的农村管理区)一律按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沙角电厂、东莞糖厂、石龙木材厂、塘厦省水电三局工矿区,按其所在镇区适用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