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7]第2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7]第2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22日
县、区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6]299号《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前山镇、南屏镇、湾仔镇、唐家镇、金鼎镇管辖范围内的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香洲、拱北、吉大、北岭仍按7%征收。其余海岛、横琴、西区的斗门县、红旗、三灶、平沙、珠海港等按5%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执行时间从一九九七年度税款所属时期开始。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我省对撤区设立的建制镇,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上一直按1%的低税率给予优惠,由于乡镇经济的发展,为公平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决定对全省建制镇恢复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原按1%优惠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建制镇,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建制镇的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原广东省税务局[87]粤税办字026号文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在市区范围应按7%税率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