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商店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6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商店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6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28日
第二稽查分局、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增值税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二发[1996]第27号)收悉。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及其所属名税商店销售的库存免税货物,仍根据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1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该公司经营的其它货物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办法照章征收增值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将免税货物和其它货物准确分开核算,否则,一律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