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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1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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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7]第109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1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1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10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4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996]第57号)转发给你们。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55号)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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