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1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10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4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996]第57号)转发给你们。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55号)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