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下达《广东省1996年度享受新产品税优收惠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粤科成字[1997]21号
广东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下达《广东省1996年度享受新产品税优收惠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粤科成字[1997]21号
全文有效
广州、深圳市及各地级市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粤科字[1996]5号),从1996年开始对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新增部分所得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
现将《广东省一九九六年度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第二批)》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本通知所附《广东省一九九六年度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第二批)》中第一部分的国家级新产品,可享受税收优惠三年;列入第二部分的省级新产品,可享受税收优惠两年。
二、给予的税收优惠,是指实行先征后返还新增部分所得税和不低于50%的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粤财预[1996]23号)及其补充通知(粤财预[1996]8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广东省一九九六年度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第二批)》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