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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9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路路通自动收费系统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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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7]9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7]9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路路通自动收费系统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4-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路路通自动收费系统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9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路路通自动收费系统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90号
  全文有效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通公司”)投资经营的全省公路路路通自动收费系统,已经投试运行(该系统的具体动作见省局粤地税发[1997]9号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路路通自动收费系统的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路路通公司委托银行对路路通持卡者收取的过路(桥)费和路路通管理费收入,统一开具《广东路路通过路(桥)费发票》(以下简称“路路通发票”)。
  二、路路通发票由路路通公司向其委托收取过路(桥)费和管理费的银行所在地的市、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票面套印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成品由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保管、发放和管理。发票印刷成本及工本管理费由路路通公司与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结算。
  三、受托银行需要填开的路路通友票,由受托银行直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四、各地路(桥)收费站(公司)通过路路通自动收费系统收取的路(桥)费收入,应区分各代收路(桥)费的银行,分别按月开具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广东省××市(县)路(桥)费发票》(式样见附件)。路路通公司收取各受托银行代收的管理费收入,也应开具路路通公司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服务发票作为收入凭证。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附件:1.“广东路路通过路(桥)费发票”的式样;(略)
  2.“广东省××市(县)路(桥)费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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