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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财政厅,辽源市地税局,辽源市其它部门 辽地税联发[2008]2号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辽源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辽源市 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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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112
发文单位: 辽源市财政厅,辽源市地税局,辽源市其它部门
文件编号: 辽地税联发[2008]2号
文件名: 辽源市财政厅,辽源市地税局,辽源市其它部门 辽地税联发[2008]2号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辽源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辽源市 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源市财政厅,辽源市地税局,辽源市其它部门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辽源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辽源市 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联发[2008]2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
地税发[2008]27号)文件精神,结合辽源地区土地税收相关源泉控管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严格先税后证,实行源泉控管
  1、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
  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
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
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证。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2、强化土地税收征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
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
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
地税收的征管力度,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时,应严格执行土地审批
的“先税后证”制度,对土地权属及变更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应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免
税证明。没有地税部门开具的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完
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另外,各级
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
提供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地税部门。两县地税部门可以在土地登记、审
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以强化税源管理。
各县(区)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所需土地使用权权属出让、转
让时间、成交价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等与征收税款有关的资料,建立土地税源档案,整合通过各种渠道取得
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并开展比对分析。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同时,土地管理
部门在定期查验土地证书时,可联合地税征收机关对各税种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不办理
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完税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
契税的,应当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评估,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
失。
  
  二、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
  各县(区)地税部门要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基础上,确定土地清查范围,将土地登记等地籍资料与
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比对,核实税源。按照省地税局要求,今年各级地税部门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2006
年、2007年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具体工作按照《辽源
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执行。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税
款并通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受理辽源市本级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举报案件的接报单位。东丰县地税局稽查
局、东辽县地税局稽查局为受理两县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举报案件的接报单位。各单位要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
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
  接报占地面积在6,670平方米(10亩)以下的案件,由各接报单位自行负责;接报占地面积在6,670平方米(含6,670平方米)以上,20,010平方米(30亩)以下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科备
案;接报占地面积在20,010平方米(含20,010平方米)以上的案件,各接报单位初步核实后,由市局流转税
科7日内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667,000平方米(含667,000平方米、1000亩)以上的案
件,由市局上报省局,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三、举报奖励办法
  各县(区)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要广泛宣传举报奖励办法,特别要向农村居民大力宣传,鼓励举报行为。
对单位和个人以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检举奖金由负责查
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检举奖金的来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文件的
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罚款收缴入库后,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
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
理领奖手续。《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给予5000元的奖金。
  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4000元以下的奖金。
  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给予3000元的奖金。
  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给予2000
元的奖金。
  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1000元的奖金。
  7、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视情况给予500元以下的奖金。
  
  四、追缴欠税问题
  对于拖欠税款,应及时征收入库。要利用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手段,通知占地的纳税人限期申报并缴税。
  
  五、部门传递流程
  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应严格执行用地单位先纳税后供地(简称“先税后证”)的原则。从2008年1月1日起,涉
及土地出让、转让等地方各税的收缴工作由项目用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把关,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
书》、《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前完税。须缴纳耕地占用税等地方各税的用地单位,在用地前应先到所属的县
、(区)地税部门填写耕地占用税等地方各税纳税申报表并办理完税事宜,地税征收机关应及时开具税收完税凭
证,用地单位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第四联到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
使用证》及相关用地手续等权属证明。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应缴纳耕地占用
税等地方各税的用地单位未按规定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律不得供应土地,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
书》、《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耕地占用税等地方各税纳税申报时,对纳税人申报的
计税面积、计税标准、应纳税额等项目要逐级核对,特别是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与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中的占
用耕地面积必须一致,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踏查。对于纳税人没有足额交纳耕地占用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的,地税征收
机关不得为其开据有关完税凭证。
  
  六、开展耕地占用税新税额调查工作
  为落实《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暂行办法》,在省地税局已经明确我市及两县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的情况下,
两县地税局自行部署所辖各乡镇新耕地占用税税额调查工作。市区各乡镇的税额调查工作,由市地税局流转税科组
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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