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税局
东莞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人代办公共电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7]109号
东莞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人代办公共电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7]109号
全文有效
1997.06.02
各地方税务分局:
目前,我市公共电话代办点基本上是有从事商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兼营的。据统计,经由市公共电话公司发牌经营的公共电话代办点有3500户,实际上未有领牌经营的代办公共电话服务业户远远超过这个数目。代办点按物价、邮电部门共同制定的公共电话收费标准而向通话人收取的电话费中已含有代办手续费收入。这部分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点规定,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统一对我市取得代办公共电话收入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税收管理,市局现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无论是否取得公共电话营业执照,只要提供代办公共电话服务并取得收入,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可以按月自行申报,申报不实或不申报者,各地税分局根据代办点所在街道通话使用情况在每台机每月税款10元至50元幅度内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个体工商户代办公共电话服务收入可以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申报或核定计税,合并征收。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