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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1997]10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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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发[1997]108号
文件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1997]10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地税发[1997]10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地税发[1997]10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做好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试点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积极进行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试行点,在保证税收收入基础上,在饮食、交通运输、商业批发户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地方政府各各部门的支持,提好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试点工作。
  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每人每月的工资扣除标准为600元。
  三、个体工商户购入较大价值的低值易耗品(包括税控收款机和大修理)的费用,应实行分期摊销的办法。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分摊期限如下:单价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为两年,单价超过10000元的不低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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