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7]15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7]153号
全文有效
1997.07.17
各地方税务分局:
我市于今年六月对保险营销员收入先后明确了征收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规定。保险营销员普遍反映负担不合理,不利于人寿保险行业的发展。为了保持人寿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和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市局决定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保险营销员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有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为营销收入,按劳务报酬所的项目征税。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二、保险营销员月营销收入在2400元以下(含2400元)作为费用扣除额暂不征税。超过2400元至10000元部分可扣除费用50%,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可扣除费用40%。 (失效)
为计算方便,可按《保险营销人员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先行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本来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保险营销人员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月营销收入额 计征率 速算扣除额
2400元(含2400元)以下 0 0
2400元以上至10000元 50% 1200
超过10000元以上 60% 2200
具体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月营销收入额 x 计征率 -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20%
三、 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加征五成,50000以上部分加征十成。
本通知自税款所属时期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东地税发[1997]110号文相应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