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1996年度深圳市企业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通知
深经发[1997]第39号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1996年度深圳市企业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通知
深经发[1997]第3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29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深圳市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深经发[1996]50号文),市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五家单位联合对我市企业上报的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进行了审查,并聘请有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最后决定“SC900-Ⅱ移动通信直放站”等50个项目列入1996年度深圳市企业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名单(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6年度列入“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先征后返优惠期,省市级新产品从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国家级新产品从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止。
二、列入“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其所得税必须单独核算,单独开出“税收缴款书”;增值税返还税额由国税局核实。对未能单独开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的新产品项目,所得税返还税额由地税局核实。
(审核程序见附件二)
三、企业新产品所得税应设置专户核算,按规定用于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得挪作它用。
四、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按本通知及附件二要求及时到税务部门申报返还税额,经税务部门核实后,于1997年10月30日前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财政部门在今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标内统筹安排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