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发[1997]第395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第39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工商户抗税行为处理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7-08-22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工商户抗税行为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395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22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若干工商户抗税行为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第55号)收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发[1997]第142号)经宣传教育和发出催缴通知仍不申报、不缴税的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应以偷税论处。同时,按照我局《关于征收、稽查系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第539号)有关规定,由你分局负责查处当年(1997)的税款,第二稽查分局负责查处1996年度及以前的税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