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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财税征[1997]547号 关于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请求征收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的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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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财税征[1997]547号
文件名: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财税征[1997]547号 关于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请求征收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的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8-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请求征收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的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征[1997]547号


  关于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请求征收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的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征[1997]54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26日
  你局《关于征收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的资源税的请示》(云地税[1997]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的资源税税收征管分工明确如下:
  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你区范围内开采应税资源应纳的资源税由你局征管;纳税人应向你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并附送与资源税有关的资料。其余税、费、金仍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分局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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