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地税发[1997]460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4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保深圳分公司纳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7-08-29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保深圳分公司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460号
全文有效
第一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中保公司深圳分公司税务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1997]35号)收悉。关于中保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的大亚湾核电六工程险大保单收入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中保深圳分公司取得的大亚湾核电站工程险大保单收入应向深圳市地方税所属的罗湖征收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鉴于该公司申报上述大保单收入“由总公司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营业税”这一情况,我局经研究并向国家税务总局电话请示同意:
1、由总公司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营业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应予纠正。
2、若在1996年底以前上述大保单收入确定由中保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营业税,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出具已纳税证明,我们可以对1996年以前的该项大保单收入不再追缴营业税。
3、从1997年1月1日起,中保深圳分公司收取的大亚湾核电站工程险大保单收入应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罗湖征收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请罗湖征收分局据此向中保深圳分公司征收其应纳税款。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各有关分局应及时报告市局,以研究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