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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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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国税发[1997]478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7]4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连锁经销部纳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7-10-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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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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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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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连锁经销部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478号
全文有效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连锁经销部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48号)精神,同意该公司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应纳税款,下属各连锁分店按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同一征收区域内的连锁分店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汇总申报纳税。
附件: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合并申报纳税部门一览表
序号部门营业地址负责人税务登记号
1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红桂路清庆新村四号陆纪章 440301192201068
2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经销部红桂路清庆新村四号王永根440301192201068
3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华强北路海关裙楼第二经销部14-16号黄健鹰440301892210387
4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南山区南新路向南东第三经销部村103号王振生440301892288942
5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区西乡河东工业宝安经销部村路口杜纪华440306892345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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