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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56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物业管理公司电子开发中心应纳税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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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7]561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7]56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物业管理公司电子开发中心应纳税种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物业管理公司电子开发中心应纳税种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56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物业管理公司电子开发中心应纳税种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56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24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界定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电子开发中心经营收入应纳税种的请示》(深地税罗发[1997]51号)收悉。根据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该单位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安装和红外线感应开关安装等屋村配套技术改造服务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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