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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1997]21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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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发[1997]213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1997]21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7]21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7]21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1月5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东地税发[1997]194号《转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提到“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共同工商户生产经营应税所得时,按税法规定由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还可以扣除一项业主的必要费用,我市目前暂定为每户每月800元。
  “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是指在成本项目核算的从业人员工资可税前列支部分,即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月扣除限额,我市暂定为每人800元。
  个体户业主必须按照我市目前现行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依法代扣代缴从业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户购入的低质易耗品应在一级科目“存货”数量较小,价值较低,原则上一次摊销;一次大量使用,使用期限较长,可按照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和预算使用价值期限分次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
  三、个体户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经营期内最少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经营期不够3年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摊销年限。
  四、个体户当期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原则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数额较大或发生不均衡的,经主管地税分局批准,可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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