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时间未交付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案例]1300057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和时间确定,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 你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交付土地时间,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能在土地使用证办好后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